质检员考试之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复习题

更新于:2022/02/086814人浏览 收藏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复习题
一、填空
1、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建筑法。
2、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5、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8、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9、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11、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1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14、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1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8、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9、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2、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9、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3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3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改造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谍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4、为了严格规范安全征税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5、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选择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事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为和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5、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7、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11、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问答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建筑法有何规定:
答: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建筑法有何规定?
答: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答: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综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待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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