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员考试试题法规二十九

更新于:2022/02/08721人浏览 收藏

第四章   防治水污染

第一条: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 废水不得直接排人市政污水管网, 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第二条:现场存放油料, 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 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 防止油料泄漏, 污染土壤水体。

第三条: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 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 ,加强管理, 专人负责定期掏油, 防止污染。

第五章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第一条: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 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 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 以减少噪声污染。

第三条: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 确需在 22 时至次日 6 时期间进行施工的,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第四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 应采取措施, 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 可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法。

第五条: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 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 进人施工现场严禁鸣笛, 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 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章   内业资料

第一条:施工现场的管理资料。

第二条: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施工现场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施工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记录

第五条:夜间施工的审批手续及噪声监测值。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 执行其他有关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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