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员考试试题法规二十八

更新于:2022/02/08637人浏览 收藏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2003114   京建施 [2003] 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责任落实到人, 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三条: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条: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第三章   防治大气污染

第一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 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穷实。

第二条: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第四条: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 , 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 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 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第五条: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 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第六条: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 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 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 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第七条: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 应采用冲洗等措施, 控制扬尘污染。

灰土和无机料拌合, 应采用预拌进场, 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第八条:规划市区内的施工现场, 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 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第九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 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条:拆除旧有建筑时, 应随时洒水, 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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