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员考试试题法规二十七

更新于:2022/02/08641人浏览 收藏

第十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条: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条: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等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护目镜。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一条: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二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第三条: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各类脚手架的验收手续;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第四条: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第五条: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第六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摇测记录;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第八条: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机械设备布置平面图。

第十条:机械租赁合同 ( 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 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安 ( ) 装合同 ( 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

第十一条: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 ( 包括路基轨道铺装 ) 、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 ( 包括基础交底验收 );电动吊篮安装、验收记录表。

第十二条: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吊装人员名册及操作证书。

第十四条:各类安全检查记录 ( 月检、日检 ), 隐患通知、整改措施, 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条: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他相关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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