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员考试试题法规二十五

更新于:2022/02/08560人浏览 收藏

第九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第一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的要求, 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第二条: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 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明确职责, 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 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第四条: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 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第五条: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 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第六条: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 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 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第七条: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 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 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 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 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第八条: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 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第九条: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 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实行分级保护, 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第十条:现场金属架构物 ( 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 ) 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十一条: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 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 类、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 电摞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 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一般场所采用 220 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 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 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第十四条: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 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 36 , 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 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 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 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 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 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 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十六条: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 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 5 , 二次线长度应小于 30 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 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 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 线路应绝缘良好, 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第十八条: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 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 必须切断电源, 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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