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员考试试题法规二十

更新于:2022/02/08820人浏览 收藏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2003 年 1 月 14 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 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第二章   基槽、坑、沟 , 大孔径桩、 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第一条: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 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第二条: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第四条: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第五条: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 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六条: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1.5 米, 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 2 米的, 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 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 5 米的, 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第七条:槽、坑、沟边 1 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第八条: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 必须严格执行 DBJ O1-502-99 《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第九条: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一条: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胡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 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 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 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 2 小时, 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 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第十二条: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 ( 井点 ) 工程的井口, 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 必须将井口填实。
 第十三条: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 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四条: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 ( 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 ), 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 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 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 并设警戒区, 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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