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员考试试题法规十五

更新于:2022/02/08667人浏览 收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责令改正,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八规定, 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责令改正, 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 位置码放,水泥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 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抛散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 施工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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