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员考试试题法规十四

更新于:2022/02/08648人浏览 收藏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的,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 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 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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