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员考试试题法规十二

更新于:2022/02/08596人浏览 收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 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 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 及时洒水清扫, 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 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混凝土浇注量超过 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 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六条: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 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第十七条:清理施工垃圾, 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 严禁随意抛撒。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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