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员考试试题法规十一

更新于:2022/02/08650人浏览 收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 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 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 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 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 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 1.8 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 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 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 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 并有专人值班, 负责随时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条:施工暂设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暂设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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