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员考试试题法规五

更新于:2022/02/08697人浏览 收藏

三、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经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证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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