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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问题将终身追责
更新于:2022/02/08已846人浏览来源:《理财周刊》 收藏
住建部前副部长仇保兴近日透露,中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体量最大的国家,但这些建筑只能“生存”25~30年。与国外建筑平均近百年的寿命相比,我国“楼歪歪”、“楼脆脆”现象比比皆是,建筑质量堪忧。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相关负责人指出,从今年9月起,我国将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质量终身责任制将首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将在每一处建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标牌,载明责任人信息。
建筑质量问题不断
近年来,我国正处于城市建设的高峰期,在建筑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建筑质量问题也不断凸显。究其原因,离不开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个主体的责任。住建部质量安全司原副司长王树平分析说:“在勘察方面,质量问题尽管不多,但也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交勘察资料、勘察报告不全面等现象;在设计方面,现在有施工图审查制度,因此质量问题较少,但也存在一些不按强制条例设计的现象;建筑质量在施工环节的问题比较多,比如是否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是否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对于监理工程师来说,其作用是重点监督工程质量问题。”
住建部副部长王宁则表示,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住建部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是,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据了解,自9月15日起,住建部已派出督查组分赴东北、西北、华北等15个省(区、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督查工作。
质量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
今年8月25日,住建部出台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指出,建筑工程的具体责任人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不管责任人是否离开原单位,是否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住建部副部长王宁表示,治理行动不仅要全面落实项目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还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据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吴慧娟介绍,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建筑工程领域质量问题的具体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如何追责。“以往,我们在质量监管上也是终身追责,但主要是问责企业,现在则是把责任落实到人,监管力度更大,而且更具操作性。”吴慧娟说。
另据了解,为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此次治理行动还将建立“三大制度”护航,即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从今年9月起,工程开工前,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方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上述五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发商要将五方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执业证书号等基本信息以及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等资料移交给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并建立数据库,最终实现全国建筑市场的信息化监管。
目前全国在建建筑面积超过100亿平方米,从业人员超过4500万人,而地方执法人员却不足5万人。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不仅有利于建立更有效的监管,还将为今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维护与监管夯实基础。
不良行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
住房质量问题由来已久,也事关重大。实际上不仅仅是住建部,各地政府在住房质量问题上也不含糊。同样在最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广州办法》),也拟按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引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建设、施工单位有不良、不规范行为都将“晒”上网。
根据规定,广州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公示制度,依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并在网上公示。
《广州办法》提出,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良行为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而不规范行为,则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规行为程度相对轻微,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规范行为的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为把住质量关,《广州办法》还在“价格”上多有约束。其中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购低于成本价的建筑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购低于成本价的建筑材料。违者也将面临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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