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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出台
更新于:2022/02/08已683人浏览来源:渭南政府网 收藏
据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废石及其他废弃物。所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指承运建筑垃圾场外运输的车辆。办法要求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应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核准许可手续。同时,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经市城管执执法部门核准的清运公司有偿清运。建筑垃圾必须倾倒于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严禁向河道、河堤、渠道、道路、铁路及田野、空地、沟壑等非指定区域倾倒。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委托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清运公司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另外,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一年内无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超高、超载、超速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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