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商欠薪 开发商因“态度”而被采取法律措施

更新于:2022/02/081445人浏览来源:中国经营报(北京) 收藏

2月9日,除夕。投资于丹东凤城市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沈阳人隋吉祥,在支付了300万元之后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

作为开发商,隋吉祥于1月19日被凤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拘留。在凤城市奥隆·山水华府项目开发过程中,隋吉祥主导的辽宁奥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两家建筑企业支付了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全部工程款项,但400多名农民工的讨薪事件,仍把隋吉祥拖进了“欠薪案”,这是1月23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后,全国首例开发商因“欠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子。

隋吉祥虽已取保候审,但本案对开发商采取的法律措施是否属于“错抓错拘”的法理争辩仍在继续。凤城市政府方面表示,对隋采取的措施不存在“错抓错拘”的问题,隋是项目的开发商,系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认定的欠薪主体。

在刚刚结束不久的辽宁省人代会上,12名人大代表签名,就此欠薪案共同提交了一份《关于要求凤城市公安局依法公正处理沈阳开发商隋吉祥是否构成恶意欠薪罪的建议》。

据了解,目前凤城市政府已经委托丹东市惠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相关人员带走了奥隆公司的相关账本和记账凭证,但具体审计内容该事务所不予透露。

农民工讨薪

两家建筑公司全额拿到了工程款却出现了农民工讨薪事件,姜岩东表示,农民工讨薪无论如何也讨不到奥隆头上。

自2012年7月份起,丹东凤城市劳动监察大队先后接待了20多名农民工的上访,讨要房地产项目“奥隆·山水华府”所欠工资。经劳动监察大队统计,该项目共拖欠农民工工资688.7万元,涉及农民工444人。

奥隆·山水华府项目位于凤城市凤山区,沈丹高速凤城站出口通往城区的主干道旁边,临水而建。

据介绍,2011年,辽宁奥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奥隆)通过招、投标取得开发权,并于当年10月,分别与丹东市第二建筑公司(下称丹东二建)、丹东市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下称蛤蟆塘镇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蛤蟆塘镇建承建项目的1、2、3号楼,丹东二建承建4、5、6号楼,之后不久,两公司进场组织施工。

“到了2012年10月末,活还没干完呢,工程款我们已全部支付完了。其中向丹东二建付款3027万元,向蛤蟆塘公司付款3133万元。”奥隆财务主管姜岩东表示。

不过,前脚工程款支付完毕,后脚建筑公司的全体人员就撤出了工地,而且实际施工负责人刘庆国、王昊伟、邢斌全部联系不上了。

经开发商统计,两家建筑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均只有七成左右。“如此测算下来,等于我们公司向两家承包商多付了1400多万元的工程款。”姜岩东表示。

两家建筑公司全额拿到了工程款却出现了农民工讨薪事件,姜岩东表示,农民工讨薪无论如何也讨不到奥隆头上。

“这一欠薪案件已经引起了凤城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市政府认为这一事件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凤城市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张福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2012年11月20日和2013年1月7日,奥隆公司分别起诉了丹东二建和蛤蟆镇建,要求两家公司分别返还工程款738.4万元和769.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目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正等待开庭。

刑拘开发商

所谓的承诺,是两家建筑公司向我们开发商出具的承诺,并非是开发商对农民工的承诺。

奥隆·山水华府项目欠薪案移送后,公安机关很快采取了措施,蛤蟆塘镇建的实际施工人王昊伟在2012年12月27日被刑拘。2013年1月19日和25日分别将开发商隋吉祥、丹东二建的实际施工人刘庆国刑事拘留。

不是用工主体、与农民工不发生用工的法律关系,全额甚至超额1400万元支付了工程款,为什么开发商隋吉祥仍然被刑事拘留?这不仅是隋吉祥辩护律师、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至今仍在追问的问题,开发商被抓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关注的核心问题。

凤城市公安局副局长焦承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奥隆·山水华府项目2012年陆续出现讨薪和停工事件后,隋吉祥曾多次向农民工承诺,由他直接来开工资,所以农民工才复工的,因此开发商就变成了用工主体。

“我们开发公司只和建筑商发生来往,从来没有直接跟农民工接触。”奥隆·山水华府项目负责人如是表示。

同时,奥隆提供的2012年7月份之后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当中,关于农民工的工资单上,作为收款人签字的均为建筑商。这表明建筑商从开发商取走了包括工资款在内的全部工程款。

“所谓的承诺,是两家建筑公司向我们开发商出具的承诺,并非是开发商对农民工的承诺。”奥隆方面如是表示。

奥隆方面出示的材料显示,2012年7月之后丹东二建、蛤蟆塘镇建两家建筑公司向开发商出具的数份承诺书,其中心意思均是保证专款专用,不拖欠工资,如发生欠薪上访事项,与开发商无关等等。

“刑拘包括取保候审是公安局的侦查措施。前提是因为这个人开始找他没有找到,传也没有传到,后来才刑拘抓获的。”凤城市公安局局长王尔烈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认定的结论就是隋吉祥欠农民工工资,如果觉得这个结论不合适,将由法院来认定。

凤城市市长高俊告诉记者,“抓人的法律依据就是开发商隋吉祥欠薪,认定了这个事实,我们已经核准了,他欠了550万元。我们开始跟他谈,他态度比较强硬,我们就采取了法律措施。”

至于隋吉祥已经给建筑承包商全额支付了工程款的事实,高俊表示:“这个不太清楚。”

他同时表示,刑拘就是因为隋是这个项目的开发商,他在凤城办理了相关注册手续。至于他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有什么经济往来,那是另外一码事。因为项目欠薪,只对开发商说话。

2011年5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危险驾驶罪”一起纳入刑法,2013年1月23日,其司法解释正式生效。

是否错抓错拘

如果开发商已经把劳动报酬支付出去,并且依据合同协议,将劳动报酬支付给两家建筑商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在流程上也符合约定,那么开发商不存在欠薪行为,没有欠薪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恶意欠薪罪。

时至今日,律师姜彩熠仍然坚称,凤城市公安机关对隋吉祥的刑拘属于典型的“错抓错拘”。

姜表示,“本案中作为承包单位,丹东二建和蛤蟆塘镇建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主体。奥隆隋吉祥只有按建筑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没有给农民工开工资的义务。隋吉祥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雇主,不可能构成恶意欠薪罪。”

姜进一步表示,本案中如欠薪情况属实,应该依法追究丹东二建和蛤蟆塘镇建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凤城市公安机关并没有追究上述二承包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高俊则认为,对隋吉祥所采取的法律手段不存在“错抓错拘”的问题。刑拘手段符合法律程序,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开发商的欠薪行为具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要件。

“他后来也认账了,要不他怎么能主动拿出300万元呢?我们准备实施批捕,后来他们主动找我们谈,说拿300万元。我们政府给垫了120万元,总共420万元在节前发给了农民工。”高俊表示。

“他自己也认可了,要不为什么拿300万元出来付给农民工工资呢?”王尔烈的说法与高俊一致,“隋已经取保候审,拿出钱来承担农民工这个开支,是取保的前提条件,这个事情可能就了了,但是如果不拿钱,检察院批捕、法院判决,这些法律程序肯定是要走的。”

而关于“主动拿出300万元”一说,隋吉祥家属并不认可。其家属表示,春节前几天,凤城市一位吕姓副市长多次打电话给隋的家人,提出他们拿出300万元押金,即可让隋吉祥取保候审,而最终经过审计如果隋不是欠薪主体,再行返还。但这仅为口头承诺,政府并未出具文字材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刑事诉讼法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行为。

“在这项罪名的认定上,应该是以证据来说话的。在本案当中两个核心问题是,第一,开发商有没有把劳动报酬支付出去?第二,支付流程是否符合约定?”洪道德表示,如果开发商已经把劳动报酬支付出去,并且依据合同协议,将劳动报酬支付给两家建筑商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在流程上也符合约定,那么开发商不存在欠薪行为,没有欠薪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恶意欠薪罪。

“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不能偷换概念,如有恶意欠薪的事实,一定要分清到底是谁欠薪?帽子不能直接扣给开发商。”洪道德表示,如果说追究的是开发商的监管责任,那就更是荒唐,最大的监管责任应该由政府来担。

洪道德认为,当地政府的处境也确实有实际难处,农民工上访,建筑商没钱,终归要找到钱来解决上访问题。于是,在本案的处理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似乎成了一种筹码或手段,最终开发商拿出300万元。但这种以违法的手段换来维稳的大局,是一种错误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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