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绿色建筑创建工作的通知

更新于:2022/02/081024人浏览来源:西安晚报 收藏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推动绿色建筑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到全市建筑领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授权我委在全市范围内履行组织评审一星级绿色建筑职责,现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我市深入开展绿色建筑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绿色建筑创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绿色建筑(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对传统建筑价值观和技术工艺的创新与发展,是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资源的有效方式,是建造低环境负荷情况下安全、健康、高效及适用的居住空间,达到人、建筑、城市与环境共生共荣、和谐发展及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发展低碳经济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申报绿色建筑的基本条件

  凡建筑面积在10000 m2以上的居住或公共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在30000 m2以上的群体建筑,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已办理完建设审批手续的拟建、在建工程项目,均可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凡建筑面积在10000 m2以上的居住或公共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在30000 m2以上的群体建筑,已通过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均可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三、申报绿色建筑的程序

  (一)建审手续完备的拟建、在建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负责向我委申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可参与申报;建筑项目已竣工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我委申报,物业单位可参与申报。

  (二)拟建、在建的建筑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 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书;

  2. 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 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三)已竣工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建筑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 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申报书;

  2. 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3. 建筑项目节能节水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

  4. 建筑项目运行及维修养护记录、节能环保管理制度;

  5. 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6. 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四、绿色建筑的评审和推荐程序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西安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评审、公示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牌工作,同时负责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工作。

  绿色建筑评审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两个阶段,其中,形式审查由我委负责,主要审查建筑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及资料是否齐全和现场查验;专家评审特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技术细则要求,评审建筑项目所涉及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中的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中的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通过评审的一星级绿色建筑在我委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绿色建筑,由我委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授牌。

  五、绿色建筑的监督与检查

  (一)我委负责对获得一星级的绿色建筑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申报绿色建筑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绿色建筑持有异议时,均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其中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附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向我委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举证材料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由我委负责核查处理。

  (四)一星级绿色建筑从授牌之日起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 建筑物的个别技术指标下滑与绿色建筑标准不符的暂停使用标识;

  2. 无正当理由拒绝绿色建筑日常监督检查的暂停使用标识;

  3. 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下滑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三项以上不符的撤销标识;

  4. 转让标识或损害标识信誉的撤销标识;

  5. 施工企业未按审定后的绿色建筑方案严把施工质量的撤销标识;

  6. 监理企业未按审定后的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进行监理的撤销标识。

  被撤销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报。

  (五)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六、鼓励政策

  凡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各参与和实施主体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享受项目竣工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免检备案退付押金待遇,其中,开发企业作为当年良好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二)设计单位在信用评价中列为良好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当年信用评价中增加4分;

  (三)施工企业按审定后的绿色建筑设计方案严格施工的,在该项目当年市级文明工地评选中增加5分;

  (四)监理企业按审定后的绿色建筑设计方案严格监理的,由我委直接推荐参与省级优秀监理企业的评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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