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地税局召开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纳税辅导会

更新于:2022/02/08815人浏览来源:辽沈晚报鞍山版 收藏

  铁东区地税局召开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纳税辅导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一体化管理,5月5日上午,铁东区地税局组织222名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在分局七楼大会议室召开了一场纳税辅导会。此次辅导会主要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社保费这些主要税种的政策辅导;另一方面是对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档、报送资料等日常征管工作进行规范。辅导会主要围绕一些营业税涉税问题展开。

  【关于营业税的涉税问题】

  (一)甲方供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1、工程项目实行甲方供料的,开发企业凭购货发票计入开发成本,但甲方提供的工程所用材料金额,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由开发企业代扣营业税。【例】某建筑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住宅小区的建造工程,协议约定,工程款8000万元,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项目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款8000万元,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了80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施工过程中甲方供料累计金额为3000万元。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8000+3000)×3%=330(万元)

  2、甲方工程开票要求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是否合法?

  答:乙方收到甲方多少工程款,就向甲方开多少发票,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不应包括甲供材金额。

  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由甲方付款,发票由销售方直接开具给甲方。虽然这部分材料由乙方使用,但乙方不能入账,不能计入乙方的工程成本。如果甲方提出此要求,乙方应予以拒绝。否则甲方会重复进货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乙方则虚增收入,多缴企业所得税。

  (二)工程项目中的设备问题

  工程项目中由甲方采购设备的,设备款由甲方支付,设备采购发票开给甲方的。根据《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方提供的设备金额,不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

  工程项目中设备凡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采购的,设备款由乙方支付,设备采购发票开给乙方的。设备采购金额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由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

  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是指由纳税人外购或由工程发包方提供的,经过其他独立工业企业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或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起重、传输、医疗、实验、检测、计量等特定功能,安装时不需要进行工艺、形状、功能、用途等方面的加工改造,安装后不会发生性质、形状、功能等变化的工业产品。

  (三)开发项目中门、窗、空调等的税务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生产企业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购买防盗门、塑钢窗、热水器、空调等,并由生产企业直接安装,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进行处理。开发企业应取得两张发票:一是购买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二是安装费的建筑业发票:开发企业代扣施工方营业税,然后由施工方持施工合同、《代收税款凭证》等资料来我分局代开发票,开发企业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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