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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将引发土地制度的改革
更新于:2022/02/08已710人浏览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收藏
总之,中国的土地体制,一定要适应城市的大趋势,要适应市场经济对要素的配置规则,要明晰土地长期年期所有者的权利,还要理顺政府与土地有关的财政体制,这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由于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中国的城市化必须坚持集中型的城市化模式。集中型城市化则通过农村人口向城市和城镇集中,重点发展特大和大城市,并形成由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城镇、集镇、中心村、村等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
城市化是一种节约土地的再分配过程。实际上,城市化将人口、企业、要素和基础设施在空间上集中,集约地使用了土地,大大减少了土地的占用。
城市化必然涉及土地资源的再分配,并且是一种节约土地的再分配。然而土地资源的有效再分配需要土地供给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革。
笔者认为:首先要明晰产权,对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土地国有的方向改革,并充分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年期;在此基础上通过将土地交易统一纳入土地交易所等形式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由市场机制来引导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配置,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分配和流转;此外,调整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能分工,改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取卖地收入为征税,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同时也保障农民合法的财产性收入和购房者的利益。
充分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年期
要通过城市化实现土地节约需要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但是目前中国的土地流转和集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一是土地承包期不长,限制了流转。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土地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承租人租期的长短。租期越长,土地的价值越大;租期越短,土地的价值越低。比如说,一块地,使用期只有20年了,往外出售使用权的人,觉得不合算;想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人,则觉得再利用的时间太短,投入太大,投入产出期较长,也不合算。于是,土地不容易在农户之间流转。二是城市吸收和保障离开土地的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不强。主要是城市中能允许农民从事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企业就业的机会有限。并且,城市中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各项社会保障也没有建立和健全起来。农民将其土地视为最后的生活和养老保障资料,不会将土地使用权轻易出售和流转出去。三是由于集体土地对于每个农民来说产权是不明确的,农民实际上没有土地的使用财产权。这样,在土地流转和转让时,受到集体和政府的各方面的限制。
因此,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和技术进步,推及城市化,只能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从政府要做事情来看,一是尽可能将进入城镇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其养老、医疗、失业和伤残等保障,使其无土地流转后的后顾之忧。二是延长农民土地的使用年限,比如延长到999年,这样其土地才有流转的价值,才会买的人舍得出让,卖的人觉得合算;并将土地转让收入与强制社会保障挂钩。三是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或者将集体土地产权股份明晰化给每个承包农民,或者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加农民有999年使用期的体制,农民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继承、再出租、入股、抵押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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