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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灾区危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理技术导则出台
更新于:2022/02/08已968人浏览来源:青海日报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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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规定,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应经当地建设部门组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确认。相关部门应会同拟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单位)现场完成对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确认、保全,并记录存档。对经应急安全评估或安全鉴定确认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隐患,或修复加固后仍达不到抗震要求,或不符合重建规划的建筑物,必须予以拆除。拆除作业时应在房屋所有权人、城管、公安等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拆除现场应有专人察看、管理。在拆除过程中发现的贵重财物、重要文件、资料等,应有专人清理、登记,并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民政、档案管理等部门。
为切实做好建筑垃圾清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导则》提出,当地主管部门应根据地区特点和建设发展要求,编制具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应作到因地制宜、就地利用、经济合理、性能可靠,保护生态,杜绝污染。经处理后的渣土、碎石、砖块等建筑垃圾可用于就地或异地场地回填、平整和洼地填充;金属、砌块、木材及门窗等建筑构件宜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设置应按照“交通方便、运距合理、保护生态、减少污染”的原则,符合“快速清除、就近处理”的要求,由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建筑垃圾填埋或堆放时,应按照指定区域分类别、分区域填埋或堆放,以利于以后的再生利用。对于医疗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垃圾,应由专业单位进行专门回收处理,专人负责,其转运及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导则》还规定,承担拆除清理工作的施工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工作方针,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施工开始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备案。建筑物所有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前,应办结被拆除物的供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相关事宜,及时清理可移动物品。施工单位应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的情况,对震害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有针对性的拆除方案,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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