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被查处

更新于:2022/02/08622人浏览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收藏

半岛全媒体记者

近日,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发布青综法罚决字〔2021〕第C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以南、九水路以西、塔山路以北正在建设的售楼处建筑工程,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建至二层已封顶,形成建筑面积共计865.96平方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1月20日,市城市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九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69797.44(壹拾陆万玖仟柒佰玖拾柒元肆角肆分)的处罚决定。

记者调查了解到,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以南、九水路以西、塔山路以北正在建设的工程名称为绿城·桂语朝阳项目,该项目自2021年以来因防尘、噪音污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相关问题屡次被罚。

其中,李沧综法罚决字〔2021〕第030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9月30日10时55分,执法队员巡查至李沧区九水路与塔山路交界处时,发现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依据:《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11月17日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李沧综法罚决字〔2021〕第030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9月30日11,执法队员巡查至利通区塔山路东侧时,发现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11月12日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李沧综法罚决字〔2021〕第030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0月3日22时30分,接群众举报,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李沧区九水西路与塔山路交界处夜间进行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依据《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建筑施工噪声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和医院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环境安静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11月11日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李沧综法罚决字〔2021〕第030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在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西路与塔山路交界处南北两侧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五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地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11月9日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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