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新闻资讯
昆明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更新于:2022/02/08已649人浏览来源:昆明日报 收藏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办法》规定,凡是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等都应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依法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同时,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不得为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城镇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办法》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和处置报告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实行重点巡查区域包括:商业中心和住宅小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高铁和地铁沿线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历史文化街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景观地带;城郊接合部及列入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区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
推荐建筑考试培训课程
- [02-22] 2025年施工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质量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资料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材料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劳务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机械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标准员考试报名
- [04-08]2025年北京安全员考试时间(共四期)
- [02-22]2025年北京安全员考试大纲
- [02-22]安全员考试大纲
- [02-22]2025年北京安全员考试时间(共四期)
- [10-29]2024年安全员(安管人员)证书延续继续教育的通知
- [02-27]2024年北京住建委安全员考试时间(共七期)
- [11-24]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北京市安全员考试暂停的通知
- [10-12]2022年度安全员(安全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复核的通知
- [09-27]2022年北京住建委安全员考试时间调整通知
- [08-31]2022年度北京建筑业从业人员考试疫情防控通知
- [07-01]北京住建委:恢复安全员等建筑业从业人员考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