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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通告
更新于:2022/02/08已758人浏览来源:网络 收藏
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有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消防行政审批
1.1998年9月1日后建成使用的高层建筑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
2.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筑外保温
1.建筑外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2.建筑外保温防护层应将外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三、安全疏散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标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前室及避难层堆放杂物。
2.不得擅自改变避难层(间)用途,避难区内不得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3.楼梯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不得拆除或损坏。
4.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应符合标准。
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上停放私家车辆、堆放杂物,不得在消防扑救场地与建筑之间架设管线或设置广告牌。
6.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进行封堵,并采用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电缆桥架应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应经常维护管理,管井井壁及检查门应保持完好,管道井内不得堆放杂物或被占用。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设备的容量负荷及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2.消防用电负荷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电源在任何情况不得被切断。
3.高层建筑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油烟管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4.电气、燃气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5.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当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并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消防设施
1.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梯、防火分隔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2.消防控制室设备应能正常运行,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正常。
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高层建筑应当委托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村)委会应组织业主、使用人签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3.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公共建筑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设置明显标志。
5.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针对性的训练、演练,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8.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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