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政策法规
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更新于:2022/02/08已1754人浏览 收藏
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市、州所属单位的造价员考核管理。
第四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全省统一专业、统一命题及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工程(含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仿古、房屋修缮等)、安装工程(含电气、给排水、暖通、机械设备安装等)两个专业。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务实》(案例)两个科目。
第六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不含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工作满一年;
(三)参加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举办的造价员培训班,且结业成绩合格。
取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课程体系认证的高等院校的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举办的造价员培训且结业成绩合格的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报名时可持学历证明原件及免试申请表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登记。
第七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培训证明;
(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岗及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八条 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合格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并用印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第九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条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一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十二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一)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全国统一编号。如需从事两个以上专业,应参加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并合格,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证书上增项。
(二)资格证书及专用章由本人保管。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在湖南日报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分别声明作废,并由单位出具证明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补办。
(四)未经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其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收回,注销其从业资格。
(五)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六)凡获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一律收回。
(七)凡死亡、服刑人员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一律收回。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发布注销公告。
第十四条 造价员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造价员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变更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意变更且继续从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省属单位造价员变更直接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市、州所属单位造价员变更到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再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手续。造价员的变更办理时间集中在每月的第二周。
造价员自变更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变更。
(三)外省或行业变更到我省的造价员,应参加我省组织专业知识考查或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造价员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一)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跨省调出人员还需提交造价员专用章;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受聘于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
(一)造价员应按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继续教育组织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二)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
(三)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制。
第十七条 造价员验证
(一)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凡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接受验证。
(二)验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验证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验证期内完成的三项工程造价工作业绩证明;
(5)前一个验证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五)有一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两起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涂改资格证书或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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