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政策法规
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更新于:2022/02/08已3233人浏览 收藏
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由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归口做好全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05]8l号)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师协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应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专业工作经历的证明。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凡拟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满一年。
报名方式,需通过河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ncost.com)下载填写打印好的《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河南省注册造价师协会负责,统一安排,统一培训科目,统一提供教材。各培训单位须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申请书》报省造价师协会审批。
凡未经省造价师协会审批的单位所从事的培训,将不得参加全省统一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6月上旬举行一次,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考试工作由省注册造价师协会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建筑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市政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防腐保温工程。
有关其他专业的设定,由省造价是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师协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从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并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造价员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对持证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造价员在本省内跨市变动工作,继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单位、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迁出和调入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后,办理工作单位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经市、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后,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 跨省或行业变动工作的造价员,需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专业的人员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在我省开展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省造价师协会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必要时省造价师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公共教材(课件),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八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小时。网络教育由省造价师协会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验证一次,由省造价师协会统一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络登记验证,而后向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交书面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资格证书等资料,由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审验。验证结果报省造价师协会核准后通过网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八)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二十四条 验证不合格和被取消(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丢失应及时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经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核实后,报省造价师协会申请补发。
第六章 造价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独立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二)对承担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负责:
(三)报考造价工程师专业工作经历的依据;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凭证: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业务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据本办法,如制订本市的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背离,并报省造价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河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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