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政策法规
[天津市]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的暂行规定
更新于:2022/02/08已2510人浏览 收藏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天津市造价员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建标[2005]69号)《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06]0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的,造价员资格证书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由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津价协”)受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事宜。
第二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分为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和非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
第三条 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
造价员工作单位在本市内发生变动的,登陆津价协网站,下载打印《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现聘用单位同意签章后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携带经更名后工作单位盖章的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非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
(一)转出变更。
造价员转出本市办理转出变更手续的,需携带经原聘用单位、现聘用单位同意签章的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和造价员资格证书、专用章办理调出手续。变更核准后,津价协收回原专用章。造价员持转出手续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换发资格证和专用章。
(二)转入变更。
造价员转入本市办理转入变更手续的,需携带经原聘用单位、现聘用单位、原造价员管理机构同意签章的变更申请表,以及以下资料报送津价协办理转入手续:
(1)《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壹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5)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第五条 津价协核准以上转入资料后,对转入人员换发相应专业造价员临时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一年后(自津价协受理转入资料起),由造价员提交本人一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造价文件(概预算书、结算书、投标报价文件等),经津价协审核后,换发本市相应专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后,在一年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造价员在计价活动中发生有关规章禁止行为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变更。
第八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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