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于:2022/02/081294人浏览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以下简称国人部发〔2005〕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价格〔2009〕76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10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10月23日、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并按照已协商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二、各省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按照发改价格〔2009〕767号文件规定,在已批准的考试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向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申请核定向本地区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有关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一)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四、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办法,只在2010年举行的首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中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考试报名条件,切实做到公平考试、安全考试,确保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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