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更新于:2022/02/08916人浏览 收藏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71号)的统一部署,定于2010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活动。要根据本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治理,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各地要按照《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抓好“三个突出”,做到“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要根据建筑行业特点,继续开展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要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落实“两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效能。要督促和指导施工企业健全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要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要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等。要督促、指导监理单位认真学习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依法规范监理行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要紧紧围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论坛、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地要认真组织好6月13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0年7月3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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