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机构设立情况》的函

更新于:2022/02/08760人浏览 收藏

关于印发《地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机构设立情况》的函
建稽综函[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稽查工作座谈会关于健全稽查执法工作机制、实现稽查执法层级指导的精神,近期部稽查办公室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级以上城市稽查机构设立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汇总整理的《地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机构设立情况》印发你们。

  请各地在加强和完善省级建设稽查机构和队伍自身建设的同时,结合实际,指导本地区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稽查执法制度,落实稽查工作责任,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附件:地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机构设立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地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机构设立情况

(2009年7月)

  目前,我国共有地级设市城市283个,其中180个城市分别在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含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及园林绿化(含风景名胜区)等领域设立了稽查机构,共计289个(在4个领域均设立稽查机构的城市4个,在3个领域设立稽查机构的城市22个,在2个领域设立稽查机构的城市53个,在1个领域设立稽查机构的城市101个)。另有103个城市没有设立稽查机构,这其中又有32个城市将部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稽查职能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领域设立情况

  在建设领域,共有110个城市的建委(建设局)设立了稽查机构,占城市总数的39%;6个城市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占2%;167个城市无稽查机构,占59%。其中,江苏、河北、广西、内蒙古、四川和云南等6个省(区)60%以上的城市成立稽查机构或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机构设立情况较好;河南、江西、黑龙江、海南、安徽、山西、浙江、甘肃和陕西等9个省30%至60%的城市成立稽查机构或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机构设立情况一般;辽宁、吉林、山东、湖南、福建、湖北、广东、贵州、西藏、宁夏、青海和新疆等12个省(区)不足30%的城市成立稽查机构或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详见附件2)。

  在城乡规划领域,共有101个城市的规划局(规委)设立了稽查机构,占城市总数的36%;66个城市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占23%;116个城市无稽查机构,占41%。其中,安徽、海南、西藏、江苏、浙江、陕西、黑龙江、四川、宁夏、广西、内蒙古、湖南、河南、湖北、云南和山西等16个省(区)机构设立情况较好;吉林、新疆、河北、辽宁和甘肃等5个省(区)机构设立情况一般;江西、山东、福建、广东、贵州和青海等6个省机构设立较少(详见附件2)。

  在房地产(含住房保障和公积金)领域,共有53个城市的房管局(房产局)设立了稽查机构,占城市总数的19%;36个城市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占13%;194个城市无稽查机构,占68%。其中,内蒙古、河南、广西和宁夏等4个省(区)机构设立情况较好;浙江、安徽、新疆、江苏、河北、黑龙江、甘肃、四川、云南和江西等10个省(区)机构设立情况一般;陕西、山西、辽宁、吉林、山东、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和青海等13个省(区)城市机构设立较少(详见附件2)。

  在园林绿化(含风景名胜区)领域,共有25个城市园林绿化局(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设立了稽查机构,占城市总数的9%;84个城市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占30%;174个城市无稽查机构,占61%。其中,安徽、海南、西藏、宁夏、广西、江苏、浙江和四川等8个省(区)机构设立情况较好;黑龙江、湖北、陕西、山西和河南等5个省机构设立情况一般;吉林、云南、内蒙古、甘肃、河北、江西、辽宁、山东、福建、湖南、广东、贵州、青海和新疆等14个省(区)机构设立较少(详见附件2)。

  二、单位性质和人员构成

  289个稽查机构中,行政编制的25个,占稽查机构总数的9%;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54个,占19%;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44个,占49%;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3个,占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42个,占15%;其他单位11个,占4%。

  289个城市稽查机构编制总人数7624人,实有8507人。

  三、工作经费来源

  289个稽查机构中,工作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216个,占稽查机构总数的75%;差额拨款22个,占8%;自收自支36个,占12%;办案补贴5个,占2%;其他10个,占3%。

  四、设立时间

  289个稽查机构中,2006年(部稽查办成立)之前设立228个,占79%;2006年之后设立61个,占21%。

  五、简要分析

  一是机构设立情况差别较大。在机构数量方面,广西、四川、江苏、内蒙古、安徽城市稽查机构设立比较齐全,福建、广东、海南、贵州、青海没有设立城市稽查机构。在四个领域中,城乡规划领域稽查机构设立(含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情况好于其他三个领域,依次为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园林绿化。

  二是层级稽查执法机制设立不平衡。有的省(区)级设立了稽查机构而城市没有设立机构,有的城市设立了稽查机构而省(区)级却没有设立稽查机构,省市层级指导机制不顺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开展。

  附件:1.地级城市稽查机构设立情况统计分析表(略)

     2.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及园林绿化领域稽查机构设立情况地区分布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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