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管护文物建筑构件有了“办法”

更新于:2022/02/08632人浏览来源:太原新闻网 收藏

太原新闻网讯 日前,由省文物局制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出台的法规性文件。

    我省是文物资源大省,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已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已达约5.39万处,其中古建筑2.8万处,占总量一半以上。目前,我省已核定公布的国保单位有271处、省保单位428处,其中古建筑441处,占到一多半。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文物关注度的日益提升,散落于城市乡村的文物建筑构件随时面临失窃、破坏、拆除、转让甚至非法交易、买卖的风险,文物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在城乡与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时期,为有效打击和治理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我省特别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共分十八条,界定文物建筑构件为: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本体构造及装饰不可或缺的各个构件,如柱、梁、枋、斗拱等,及柱础、砖、石雕件、琉璃件、吻 (兽)、 画像砖、彩画砖、有文字或花纹图案的瓦当等“零件”;经文物普查登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寺庙、古祠堂、古民居、书院、会馆、名人故居、石窟寺、古塔、古牌坊、古照壁、古城墙等建筑本体上不可或缺的各种材质的构件和艺术品。

    《办法》还明确了文物建筑构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及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所有人、使用人保护文物建筑及建筑构件的法定义务,明确了文物建筑构件收藏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对擅自拆除、转让、抵押和非法买卖文物建筑构件行为和文物建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处理程序,以及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职责。《办法》专门提出,文物建筑维修应尽可能使用原有构件,文物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重视社会监督,并根据实名举报线索,及时对擅自拆除、更换、转让文物建筑构件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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