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标准过时监护责任缺失法律理念薄弱

更新于:2022/02/08415人浏览来源:法制日报视点 收藏

  法制日报视点报记者李光明本报实习生汪娜娜范天娇

  2012年5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某小区内,一名5岁男童从23楼坠下,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这已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合肥多起儿童坠楼事件最新一起令人伤痛的事例。此前一例更令人痛心:3月3日,合肥东二环一小区内,一对3岁双胞胎兄弟从5楼坠下,弟弟不幸身亡,哥哥重伤。

  时间再往前推。去年的最后一天,合肥双凤工业园内一小区 15岁少年从6楼坠亡。而仅在发生此起事故的6天前,合肥滨湖世纪城一小区内也发生一起惨剧,一名10岁男孩不慎从20楼阳台坠落身亡。还有一个小孩坠楼的时间段,让很多市民不能忘记:在2010年8月1日至9月15日短短一个半月内,合肥市相继发生了6起儿童坠楼事件,最大的9岁,最小的1岁半。其中3 名儿童不幸死亡。

  不仅仅在合肥,全国其他城市儿童坠楼事件的报道也常常见诸报端。在陕西西安,今年4月份发生了两起儿童坠楼事故,其间相隔不过十来天;2011年10月12日,浙江儿童医院在16小时内接诊4名坠楼儿童;2010年10月至11月,广东深圳曾连续发生过8起儿童坠楼悲剧……

  城市儿童坠楼事故发生频率之高,引发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建筑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及相关学者过程中发现,在儿童坠楼事故的背后,存在着防护领域中的“三重门”。

  一重门:建筑规范存留隐患

  按照国家《住宅建筑规范》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米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米。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也明确规定,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米,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米。

  据了解,《住宅建筑规范》自2006年开始实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还要早其一年。

  在现实操作中,建筑标准要经过设计、核对,报送设计院进行再审核、审定,通过层层关卡后才能付诸实践。

  “但达标不等于没有风险。”安徽建工学院教授、高级建筑师姜长征说,“目前住宅市场,小高层、高层比比皆是,甚至还出现了百米超高层建筑,而规定要求的是最低标准,大多数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就紧紧卡着这条达标线。”

  “目前来看,国家住宅建筑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已经存在适用性低的问题。”姜长征指出,很多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和间隙密度应当在达标线基础之上适当增高,才能发挥到更大的防护作用。对于飘窗、景观式阳台等新出现的建筑设计,如果仍旧按照老标准来衡量,就很容易埋下潜在隐患。“开发商会出于美观的考虑而在设计中忽视了安全防护,比如把阳台护栏做成横向线条设计,虽然增加了美观度,但可能会给孩子提供了攀爬的踏面。所以出于安全需要,对非禁止性规定也应作出适当调整。”

  二重门:监护意识尚且薄弱

  去年7月,有媒体对国内40多名坠楼儿童事故的数据做了一项统计调查。分析后发现,坠楼儿童中6岁以下者占据7成以上,3到6层住宅为坠楼事故多发楼层,其中10楼以上的高层住宅发生坠楼事故的频率约占4成以上,且生还率极低。此外,窗台、阳台是最易酿成坠楼事故的“高危地带”。

  儿童坠楼悲剧频频发生,很多专家将“罪魁”指向了监护缺失。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胡从发指出,监护人看护不到位,是儿童坠楼事故中最为主要的原因之一。特别是3至6岁低龄儿童,由于他们缺乏生活经验,对危险的认知能力不足,因此监护人需要特别注意,防止儿童靠近住宅中的危险领域。

  在儿童监护这一块,监护人一方还存在着意识方面的“盲点”。在上述调查中,近一半事故里儿童都处于独自在家、无人监管的环境下,近9成的儿童因家中未安装防护栏而从窗台坠下。

  “除了开发商在建筑设计时容易忽视防护措施之外,一些住户在装修时也未能将保护儿童安全的意识揉入进去。不少高层住宅的住户为了美观而不安装防护栏。另外还有飘窗内的护栏,很多住户装修时都会锯掉,无疑增加了孩子坠楼的风险。”姜长征说。

  三重门:法律监管力度有限

  “儿童是社会人,是法律的保护对象。当出现坠楼死亡事件后,监护人或是家长面临着‘结果谁承担’、‘情感责任够不够’的问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说,在很多家庭观念里,孩子发生意外是“关起门来”的家里事,并不会触及法律责任,所以监护人负有法律责任的理念要先行确立。

   2010年,河南省颁布《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新增规定,父母不得将未满7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6周岁的儿童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无看管能力者看管。这些规定的出台,引发了多个省市的探讨。

  目前,我国对儿童监护人追责还未提升到法律层面,河南省、成都市所出台的这些明确监护人法律责任的地方条例,尚属少数。“地方法规的惩罚措施毕竟有限,还需要更高层次的立法。”周世虹说。

  “相较而言,国外对于儿童监护的细化条款是很成熟的。”周世虹介绍,在美国,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否则监护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如果孩子因为无人照看而受到伤害或者遇到意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被视作违反法律受到处罚。

  周世虹建议,为了避免儿童坠楼的悲剧重复上演,强化父母监护的法律意识,我国可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改,增订禁止性条款,进一步明确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儿童权益的保护上升到整个社会集体意识、法律层面的语境中。但是,执行难、监管难等问题也是日后需要攻克的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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