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质量责任不应推给住户

更新于:2022/02/08811人浏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收藏

对可再生能源法草案提两点意见:

  第一,第十七条第四款“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保证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建筑物的质量问题是建造者造成的,住户很难“保证”其质量与安全,用“保证”一词,容易产生误解。建议将这句话改为“住户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

  第二,第九条第一款“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是进行科学论证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议调整词序,将这句话改为“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背景链接

  2005年2月25日,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可再生能源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查研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作了8处重要修改。2005年2月25日下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可再生能源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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