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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上报审批有规可依
更新于:2022/02/08已2324人浏览来源:城市商报 收藏
城市商报讯 抢险救灾、安置过渡等情况经常需要搭建临时建筑,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就很可能出现乱搭乱建的现象。昨天,苏州市规划局发布关于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天施行,我市报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从此有了系统的操作依据。
根据这一“规矩”,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须恢复原状、无条件拆除。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这一《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必须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土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使用。
使用临时用地必须符合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未列入近期土地储备规划等条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自行恢复原状,并归还用地;确需延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对于临时建筑,《规定》明确仅限于八大类用途,如项目施工、工程管理、地质勘查建设的临时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出让取得的经营性用地上建设的样板房、售楼处等临时性用房;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安置过渡用房;急需的公共服务临时用房;公益性节庆活动、集会等需要的临时性展示用房、管理用房、配套设施;等等。
建设单位建设临时建筑,必须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必须无条件拆除。确需延长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在期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技术要求上,《规定》提出:临时建筑的日照、间距等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旧区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取得有直接影响的相邻方的同意。
《规定》同时明确,临时建筑禁止改变使用性质,禁止出让、转让,禁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临时建筑实行现场公示制度,公示牌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后的临时建筑实施跟踪管理,直至拆除。(本文来源: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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