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住建厅启动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全面回访

更新于:2022/02/08880人浏览来源:燕赵都市报 收藏

 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大多具有危害时间长、改正难度大、易复发等特点。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有效防止重处罚轻纠正、只制裁不教育、一罚了之和办案人员违规违纪现象,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省住建厅日前出台专门规定,全面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监督被处罚人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回访的首要内容,是征询当事人对办案机构及人员执法作风状况、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规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回访;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一定比例回访。回访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对违法行为重大,且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属于通过举报线索发现的案件,必须采取当面形式进行现场回访。不仅要当面回访被处罚人,还要当面回访利害关系人、其他知情人或举报人。

  为尽早发现、解决问题,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在向被处罚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时,一并进行书面回访;当面回访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立即进行。

  回访将实行“三查三看”,即:查执法程序规范性,看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现象;查秉公用权、公正执法情况,看是否存在违法办案行为;查办案人员工作作风,看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

  书面回访,由办案机构发放回访表,由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收集并处理、反馈;现场回访,原则上由非本案办案人员进行。回访发现办案机构及人员确有执法过错、违法违纪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及时纠正严格问责,切实完善制度,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下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现场回访。“重处罚轻纠正”一度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省住建厅要求在回访中,做到处罚与责令改正并重。

  对回访发现被处罚人在限期内不履行改正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即时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理;对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施工作业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果断处置措施,以消除违法行为对群众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公共秩序的危害,彻底消除违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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