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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强调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更新于:2022/02/08已745人浏览来源:网络 收藏
住建部在这份名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文件中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规定还要求,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住建部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实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依据该意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企业以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上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理。
意见要求,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
住建部还要求,要加快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着力解决企业、从业人员市场清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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