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违法建筑拆迁不予补偿 查控违建不力或将开除

更新于:2022/02/081090人浏览来源:荆楚新闻网 收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都属违法建设。记者8月9日获悉,荆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荆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市民可传真至8254881,或电邮至jz.fzb@ 163.com(mailto:hbfz2@126.com)。

  重大违建行为直接查

  根据办法规定,区政府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授权各规划分局负责批后管理;其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由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城管部门负责执法监察。

  重大违法建设行为,市城乡规划局可直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重点查处滥批滥占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

  四大重点巡查区域

  根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重点巡查: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此外,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筑物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发现堆有建筑材料要跟踪

  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 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发现有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及时通知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13类行为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凡有下列13 种行为之一的,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应处予限期拆除: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禁止或控制建设区内擅自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侵占现有或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市政管线、机场净空、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等基础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的;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规划控制要求的;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及其保护区域造成重大破坏的;侵占现有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的;擅自改变或突破强制性规范控制指标,侵害公共利益。

  违建限时拆除

  根据规定,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 至3 日内拆除完毕;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 至6 日内拆除完毕;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6 至10 日内拆除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并处罚款。

  对新近发生的违法建设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城管、规划等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对历史形成的违法建筑由各区城管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年度拆违计划,报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后,由各区城管局在分片整治工作中拆除。其工作经费,按市城乡规划局核实的实际拆违面积,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违建拆迁一律不补偿

  对拆迁中涉及的建筑物要依法从严核准,凡经有关部门核定为违法的建筑物,一律不得给予拆迁补偿,坚决破除利益驱动,堵住靠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漏洞。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采取威胁和暴力方式阻碍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控违建不力或将开除

  区政府一年内4 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1 年内出现2 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的;其他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

  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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