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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间距不合格 也属违法建筑
更新于:2022/02/08已1287人浏览来源:长春晚报 收藏
《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明起实施
间距不合格 也属违法建筑
【新闻提示】
《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8年11月起草,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9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批准。该条例的实施,意味着目前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据了解,《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框架内颁布的。
30日,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针对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实际,特别将应当编制规划的区域扩大到乡,对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与细化。
建筑间距不合格 也属违法建筑
《条例》第八十三条“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明确了违法建筑类型:(一)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禁止建设项目的;(三)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四)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五)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六)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解读
长春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明确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类型,能够清晰届定哪些违法建筑是必须拆除的,从而使条例更具操作性,有效规范规划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违规建设工程分三个等级处罚
据《条例》第七十七条: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解读
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细化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进行处罚的分类。依据建设单位(个人)在实际建设中发生违法建设的情形及对规划影响的不同程度分三个等级进行处罚,细化了行政处罚的标准。这种规定能够有效规范规划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无主房”公告期不少于30日
据《条例》八十一条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无法确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解读
“结合长春市多年来拆违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条例》增加了处理‘无主房’的规定。这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增加了对违法建筑处理的法律依据。”长春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村民申请建房 材料必须备全
据《条例》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户口簿、村民委员会意见、拟建位置以及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
解读
“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村规划管理薄弱、无序建设严重以及缺乏相对成熟的规划管理程序的现实所制订的,不仅增强了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的统一管理,而且能够进一步提高农民个人建房的审批效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程序得到规范。”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编制规划区域扩大到乡
《条例》确定了需要编制规划的区域范围。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和镇、乡应当制订城市规划和镇、乡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订村庄规划的区域。
解读
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条例》将应当编制规划的区域扩大到乡,这是因为通过对我市所辖一些乡的调查发现,乡与镇在规模、重要性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条例》专门就乡规划作出规定,凸显了乡规划的编制在整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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