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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科学处理建筑垃圾实现“变废为宝”
更新于:2024/09/20已333人浏览来源:汕头日报 收藏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加速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业生产项目相应增多,如何科学处理建筑垃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适应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市拟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制定法规,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大力推进建筑垃圾减排,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市容和卫生环境,实现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提高建筑垃圾的再利用率,真正实现“变废为宝”。近日,《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草案分六章,共三十九条,坚持立法小快灵,针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跨区域平衡处置、综合利用等方面做出针对性规定。
数据不透明、信息不互通、监管有盲区,是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期存在的问题,问卷调查情况对加强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共享问题的反映也较为集中。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信息互联共享工作。施工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处置场所设置的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应接入监管服务平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监管服务平台公布相关场所名单,同时建立需求信息登记制度,产生、承运、综合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监管服务平台登记产生或需求信息,解决信息不互通产生的信息差问题。
条例草案落实上位法关于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加强源头治理:一是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义务,将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处理等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减量化措施费用和处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有关部门将减量化措施费用和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造价管理。二是在执行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处理方案备案规定以及明确管理权限的基础上,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综合考虑到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小、施工紧迫性等因素,借鉴酒泉、河池等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广州的管理实践,对该项许可作适当变通,明确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小型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紧急工程不需要办理许可;同时,规定排放许可和备案手续可以一并申请。三是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特别是参考北京、徐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明确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小型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责任人。四是规定紧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为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的问题,条例草案进行以下制度设计:规定建筑垃圾应当由取得运输许可的单位承运并明确管理权限。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该项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以降低市场主体办理许可的时间成本,提高市场主体办理许可的积极性;同时强化事后监管,要求运输车辆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检验。规范运输单位管理责任,并明确运输时间和路线的确定方式。对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以及联单制度进行规定。
为推动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盘活资源循环发展,条例草案落实上位法关于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无害化要求,完善建筑垃圾的利用和处置管理:要求市、区(县)政府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鼓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并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的考量因素,确保消纳场设置科学合理;规范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许可权限;完善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管理者的管理责任;规定市政府应组织环境卫生等部门制定推广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办法,提高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比例,特别是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以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使用综合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参与。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明确禁止性行为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投诉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和出台相关制度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提高违法成本。为使建筑垃圾管理更加规范,在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充分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多数处罚条款均规定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再给予处罚,体现“柔性”执法,保障执法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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