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管理办法,村民自建房一般不超三层 建筑面积不得超350平方米

更新于:2023/11/041018人浏览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收藏

  11月1日,记者从《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即日起,该《办法》正式施行。

  省级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同时,省政府也规定村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上限,不得突破350平方米,一般不超过三层。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要根据当地人地矛盾、文化习俗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谭红、信息日报全媒体记者左阳天/文


吉安市峡江县乡村民居。视觉江西 廖敏刚、宋靖辉 摄

   全省1.7万户农房存安全隐患

  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刘伟介绍,村民自建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房安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村民自建房工作,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政策,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合力需要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全国各地农民自建房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立法滞后、执法不严、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等诸多问题。江西村民自建房数量多,建设年代相隔久远,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加上山区切坡建房等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等,农房安全隐患不容忽视。2021年,有关部门排查鉴定全省有1.7万户农房存在安全隐患。谁来监管、如何划分职责等,亟须有法律明确。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办法》共6章34条,包括总则、规划和用地、批准和建设、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规定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自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申请建房需村民集体讨论并公示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村民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审核通过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为方便村民办理手续,乡镇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申请受理窗口。

   二层以上住房用设计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

  规定对建设二层以上的农村住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乡镇政府应当核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合格证书,村民建房从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村民自建房验收涉及质量安全需要提供技术服务的,县级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指导乡镇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机制

  刘伟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自查报告的农村危房,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政府应当发出风险告知书,提出处置建议,督促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当前,自建房倒塌事故绝大部分是因为擅自将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导致,对此,《办法》对利用村民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明确了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责任。

   对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一表审批”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介绍,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采取有力举措,指导各地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居民点布局、防灾减灾、生态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见等因素,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村民建房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提升村民建房安全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为提升村民建房审批效率,便于村民办理建房手续,江西省将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进行整合,对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一表审批”,做到简明易懂,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允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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