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一审 个人购买二星以上绿色建筑拟获支持

更新于:2023/07/28779人浏览来源:人民网 收藏

人民网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池梦蕊)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按照“全寿命期、全涉及领域、全产业链”的立法思路,条例草案设置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科技与产业支撑、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等7个章节,规定了建筑绿色发展的相关要求,明晰社会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以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在全寿命期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在建筑立项、规划、设计、建材供应、施工、验收、交付、运行、改造、拆除等各环节各主体的要求,全方位、全过程保障建筑绿色发展。同时,坚持全领域推动,明确立法适用范围。条例草案除将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纳入适用范围外,还根据类型差异和实践基础,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参照条例管理,并从评价标准、建材使用、建造方式、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此外,条例草案还坚持全产业链支撑,完善引导激励机制。条例草案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围绕技术、资金、信用信息管理、示范引领、京津冀协同、绿色金融产品供给等产业发展和支持政策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要将建筑绿色发展规划中相关内容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并规定了不同类别建筑的标准: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新建超高层建筑、首都功能核心区新建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鼓励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按照本市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装配化程度。

在运营与维护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推进建筑运维绿色化、精细化、智能化,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层、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通风系统等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重点加强对公共建筑的管理,规定公共建筑的运维要求,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年度用能超过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并加强节能运行管理。连续两年用能超过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在引导与激励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主动提升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装配式建筑等级、主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予以优先;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对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中的优秀园区、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可以在建筑绿色发展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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