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规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上施工暂设规划监督

更新于:2023/02/04997人浏览来源:人民网 收藏

人民网北京2月2日电 (李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日前制定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建筑类项目施工暂设规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施工暂设的规划监督管理。

北京市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暂设专项治理工作,2021年起将其纳入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建筑类项目施工暂设规划监督,规范建设行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建筑类项目施工暂设规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主体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类项目,因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暂设的规划监督。市政房屋建设类项目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类项目施工暂设的规划监督参照执行。

《管理办法》共十二条,明确了五个方面内容,将施工暂设随主体工程一并纳入全过程规划监督范围,实现施工暂设审批、建设、拆除和执法监管的闭环管理;同时考虑到环保、节约等因素,增加了循环使用施工暂设的条款。

《管理办法》明确监督范围,对监管的施工暂设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划监督工作方式,将施工暂设的管理与其服务的主体工程合一,开展全过程服务监督工作,加强监管效能;明确监督要求,明确了施工暂设在组织建设、建设内容公开、建后使用、使用期限、到期延期、用后拆除等各方面的监管措施和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不得建成或改建成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工程,并对施工暂设使用安全和工程质量负责。如确需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报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建设。建设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施工暂设使用用途,不得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

对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逾期未拆除等涉及违法行为的,《管理办法》提出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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