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
更新于:2022/02/08已1779人浏览 收藏
京建施[2009]140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各参建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
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依法履行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加强对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立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及审核拨付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确定合理的工期。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确需压缩合同工期的, 应在能够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三)建立远程监控系统。远程监控是目前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新开各线必须按照京建质[2009]91号文(《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现场视频监控、门禁智能监控和量测监控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全方位远程监控。以便终端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实时接收各施工标段传递的数据,并通过每天监测的数据自动评价作业面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分级预警信号,各参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使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处于可控状态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标段项目部设置监控室,每个监控室应设有视频监控台、监控量测数据平台和门禁智能监控平台,监控室必须24小时有专人值班,随时监控掌子面、作业面情况,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监控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一是现场视频监控。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每一个作业面、掌子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应具有变焦、自动转向和通话联络、远程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等功能,确保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所有在施工作面。
二是门禁智能监控。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施门禁智能监控,所有在施基坑、竖井等施工区域人员出入口安装门禁智能监控系统。门禁监控系统应具有可视、互联、非卡报警、人员档案读取、进出记录、实时数据管理等功能。该系统能实时显示出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便于施工单位随时掌握作业人员信息。
三是第三方量测监控。建设单位应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工程进行实时监测,每天将监测结果报各线项目管理公司分中心,分中心每天按时报轨道公司监控中心,形成工程项目、各线管理公司和轨道建设公司三个监控层面。对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等问题,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按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发生超预警值等严重问题时,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单位按专家意见立即处理。
(四)建立管线导改机制。为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和地面交通安全,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有效的运行体系和协调机制,与市政、水务、供电、通信、燃气、热力、广播电视等部门协调解决地下管线问题,减少地铁施工对城市生命线的危害。同时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完整,在破土动工前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五)加强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以合同为依据,定期组织人员对工程实体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将评估结果和违约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便于今后的招投标中优选队伍。
(六)加强风险源的管理。建设单位要坚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坚持应急预案制度,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风险工程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的制定和审批程序进行管理。
(七)严把材料设备质量关。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甲控和甲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建立生产厂家准入制度,进一步抓好原材料的入场检查和检测,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八)严格图纸报审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设计单位做好施工图纸报审程序,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专业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通讯信号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进行施工。
(九)规范应急抢险机制。建设单位要按照市应急办相关文件要求,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同时应重点要求各施工单位和地铁抢险大队根据各自施工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应急预案在关键时刻能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要与市相关委办、区县政府和各管线产权单位建立有效、快速的联动机制,充分依靠专家快速处理应急事故,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十)综合性检查。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性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管理文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绿色施工情况等;适时组织开展施工机械、工程分包、持证上岗、违章作业、管线保护和深基坑的专项治理工作,及时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十一)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总包、分包、监理、建筑材料供应、工程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统一编录成册,并明确其质量职责及工程质量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对于出现质量事故时,作为监督执法部门倒查参建各方主体和人员履职履责情况的重要依据,也作为追究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十二)争优创先工作。建设单位应制定创优规划,为达到地铁工程建设确保结构长城杯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总体目标,应抓紧抓好质量创优活动,继续坚持样板引路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建设标准,树立实体工程标准,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和创优工作。
二、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大风险源和施工安全质量隐患的排查工作,加强日常安全和质量的检查,减少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一)明确监理责任。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高素质监理人员,建立安全质量监控责任制,落实监理人员安全质量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按程序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公司)审批备案,同时不得兼任其它项目的职务。
(二)严格方案审批管理。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监理大纲,制定监理方案、监理细则、监理旁站计划,明确安全质量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行为的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各分包单位的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质量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及审批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符合要求。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源的作业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严格验收制度。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工程预检、隐蔽工程验收制度,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要按轨道交通管理公司监理旁站规定,对暗挖掌子面,大断面临时支撑拆除,盾构始发井、接收井土体加固,管片拼装,施工缝、变形缝防水等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六)落实对监控系统的验收检查。监理单位应对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智能监控系统和第三方监控量测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对监控量测数据要及时进行分析,发生超预警值情况时,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处理。
(七)加强对监理资料的管理。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监理相关安全质量管理资料,同时对施工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检查。
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施工单位应按建设部要求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和总工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按程序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公司)审批备案,同时不得兼任其它项目的职务。
(二)建立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单位要建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对重大危险源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重大风险源要上墙公示,要有具体措施,并明确责任人。
(三)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评审办法》和《地铁风险指南》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符合专家论证条件的施工方案必须请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施工。
(四)严格进场材料的检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的检测,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加强地下管线等的保护。施工单位要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空洞情况进行核查,凡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请各产权单位对方案进行审定签认,同时报市政、水务、供电、通信、燃气、热力等部门备案。对于交通导改、管线改移和地下空洞等方面需协调的问题,施工单位应事先书面报告,报请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情况紧急时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六)做好监控量测工作。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实行安全风险远程监控管理,构建施工安全风险监控、预警信息传送、分级响应机制。
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标准规程和设计要求,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设专人监测,及时分析监控数据,每天按时报监理单位和各线项目管理公司分中心。对监控量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超预警值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处理。
(七)落实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必须根据施工方案向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交底内容,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施工技术交底必须明确、具有针对性,杜绝未经技术交底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八)加强培训教育。施工单位应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掌子面作业人员的实操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新入场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未经教育考试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
建立地铁工程安全质量培训学校,利用业余时间或脱产学习的方式,培养一批一线作业指挥人员和现场带班人员和新进场农民工,有针对性地提高其现场管理能力、风险预见及防范能力,确保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落实绿色施工要求。施工单位要认真宣贯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认真落实市建委《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严格按绿色施工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所有轨道交通工地实现绿色施工。
(十)起重机械的检测验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166号令和京建施[2008]593号《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租赁和使用起重机械。移动式起重机进场使用前,总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经相关人员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的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十一)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十二)凡中标两个以上标段的施工单位要成立北京指挥部,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指挥长,并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每月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各标段项目部每天要对工地进行检查。
(十三)加强对工程资料的管理。施工资料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技术和安全质量管理资料。
(十四)严格执行国务院493号令,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事故单位在一小时之内填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报告书》,坚决杜绝延报、瞒报事故的现象发生。
四、政府监督
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市建委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具体实施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一)强化市、区两级建委监管职责。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区(县)两级各自的监管任务,加大力度,对各参建方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市建委主要对土方坍塌、高支模和大型机械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及参建主体的合法性实施监管,立足于检查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区(县)建委主要对施工现场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临电伤害和中小型机械伤害等安全隐患实施监督,并对施工扬尘、施工噪音、临时设施、节水节电、渣土运输等绿色施工行为实施监管,立足于检查和消除一般安全隐患,预防一般事故的发生。同时市建委应加强对区(县)建委的指导,共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落实行为监督责任。市区两级建委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行为,督促各方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制度到位,做好参建各方的行为责任监督。
(三)组织专项检查。市建委地铁监督组应定期组织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和与区县建委的联合检查。不定期组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专项检查、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检查、暗挖、明挖及风险源控制专项检查、轨道交通工程防汛专项检查等。
(四)加大对施工检测的管理。市、区两级建委将不定期对承担地铁工程施工试验和检测任务的试验室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测项目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抽测,发现报告弄虚作假和数据严重失实等问题,将对有关试验和检测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五)建立专家库。市建委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质量方案讨论及事故处理的专家库,专家库由施工单位、高等院校和中青年社会专家组成。针对特、一级安全风险工程及所有专项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重大设计方案变更均应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科学指导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轨道交通工程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方案进行及时的论证,从技术环节上把好安全质量关。同时指导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抢险和市区两级建委的安全质量监管。
(六)建立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督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在安全监督备案时,将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督人员锁定在工程项目上,只有在该工程竣工后,才能注册新的工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停止或吊销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将被锁定,在解除锁定前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市建委《北京市建筑企业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市区两级建委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加大对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通过施工企业自查、监理人员把关、政府部门监督,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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